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十平方公尺。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公墓內應根據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並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的面積不得超過16平方公尺。然而,如果兩個或以上的棺木合葬在一個墓基內,則每棺可放寬10平方公尺。這意味著在公墓內建造墓基時,需要遵守這些規定,並將地形劃分出不同的墓區,以及合理安排墓基的面積和編號。 這項法規的參考依據可以是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本身,具體指稱第10條。另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地方政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許可證申請資料,以了解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執行這項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墓內有一個墓區,根據地形劃分為兩個子區,每個子區有若干墓基。其中一個子區有5個棺木合葬在一個墓基內,這個墓基的面積可以超過16平方公尺,最多可放寬到26平方公尺。而另一個子區的墓基則需要遵守正常的限制,每個墓基的面積不能超過1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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