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內之無主墳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因更新、管理需要,得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許可,起掘火葬或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內。並應於起掘三個月前公告,必要時,得縮短為一個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