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內之無主墳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因更新、管理需要,得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許可,起掘火葬或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內。並應於起掘三個月前公告,必要時,得縮短為一個月。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了公墓內的無主墳墓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公墓的管理機構或管理員在需要進行更新或管理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進行起掘火葬或將骨灰安置於靈骨堂(塔)內。同時,他們也應在起掘前三個月進行公告,如果有必要,可以縮短至一個月。 舉例來說,當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計劃進行公墓內無主墳墓的整理工作時,他們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獲得許可後,他們需要提前三個月進行公告,告知公眾這些墳墓將進行起掘火葬或將骨灰安置於靈骨堂(塔)內的處理方式。根據需要,公告的期限可以縮短至一個月。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公墓的管理工作能夠進行順利且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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