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或骨骸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內者,減免收費;其標準及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將骨灰或骨骸安置於靈(納)骨堂(塔)內的人,可以減免收費。而減免收費的標準及方式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定義和制定的。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直接涉及到這個法條的具體案例或裁決書。因此,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的案例來釋義此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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