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得依本條例之規定更新之。其一部或全部因地形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遷移者,遷移之。但應擬具更新或遷移計畫,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公墓可以根據該條例進行更新。如果因為地形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遷移一部分或全部的公墓,應該擬定更新或遷移計畫,並提交給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核准。如果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則應留備中央主管機關查閱。 根據所提供的案例,沙鹿鎮的四二一筆土地因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大甲彰濱段工程需徵收,根據八十八年府地權字第八九七五七號公告,工程範圍內的地上物被徵收。根據八十八年府地權字第一一五八五九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訂期發放地上物補償費的記載可以得知,在遷移或徵收公墓時,需要進行相關措施和準備,如公告期間、通知補償費等。這些措施可以作為擬定更新或遷移計畫的參考,並且需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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