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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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8條,如果互助金的受益人冒領、重領,或者偽造、變造相關的證件或單據,則已發放的互助金應該被收回,並按照法律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某村里長冒用其他人的身份,偽造相應的文件去申請互助金,而且成功獲得了該互助金的發放,根據這條法規,一旦該行為被發現,已經發放給該村里長的互助金應該被收回,並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處理。
- 受益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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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