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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8 條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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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8條,如果互助金的受益人冒領、重領,或者偽造、變造相關的證件或單據,則已發放的互助金應該被收回,並按照法律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某村里長冒用其他人的身份,偽造相應的文件去申請互助金,而且成功獲得了該互助金的發放,根據這條法規,一旦該行為被發現,已經發放給該村里長的互助金應該被收回,並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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