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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7 條

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喪失權利。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之申請,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間發生互助事故時,自復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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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互助金的申請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各項互助金的申請必須在事故發生次日起的六個月內提交,逾期未提交者將喪失權利。 其中,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的申請期限有特別規定。如果是因為案件停止職務期間而發生互助事故,則申請補發的期限是自復職之次日起的六個月內。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在2022年1月1日因意外事故入院治療,他必須在2022年1月2日起算的六個月內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同樣地,如果他是在案件停止職務期間發生互助事故,而復職日是2022年2月1日,那他必須在2022年2月2日起算的六個月內補發申請。如果在這些期限內未能提交申請,則將無法享受相應的互助金福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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