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6 條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不予發給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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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6條,當互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如果他們未在中華民國設籍,則不會發放互助金給他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限制互助金的發放範圍,僅限於在中華民國設籍的人。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項法規的應用方式:如果一位村里長的非本國籍配偶發生互助事故,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村里長的配偶將不能獲得互助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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