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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5 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配偶、本人或仰賴撫養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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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5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款提到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的情況,當他們的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的申請者僅限於兄弟姊妹中的一人。這意味著兄弟姊妹中的某一個人可以提交申請以接受互助金。 範例:兩名兄弟姊妹A和B都是互助人,他們的父母在一次事故中受傷。依照第一款,A和B中的一人可以提出申請以獲得互助金。 第二款提到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的情況,當他們的配偶、自己或仰賴撫養的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的申請者僅限於夫妻中的一人。這意味著夫妻中的某一個人可以提交申請以接受互助金。 範例:夫妻C和D都是互助人,其中一方D在一次事故中受傷,同時他們有一名依賴他們照顧的子女。依照第二款,C和D中的一人可以提出申請以獲得互助金。 第三款提到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的情況,當他們的父母或自己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的申請者可以是子女或父母中的一人。這意味著子女或父母中的某一個人可以提交申請以接受互助金。 範例:子女E和他們的父母都是互助人,其中一方父母在一次事故中受傷。依照第三款,E和他們的父母中的一人可以提出申請以獲得互助金。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為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5條本身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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