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4 條
本辦法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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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4 條,「殘廢」的定義參考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所認定的標準。具體標準需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給付標準表第十三號殘廢之說明二來判定。根據該說明,洗腎患者因治療未終止不屬於殘廢給付範圍。這表示,洗腎患者如果正在接受治療,尚未終止,就不符合殘廢的給付條件。這是根據最新的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來進行詮釋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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