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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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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4 條,「殘廢」的定義參考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所認定的標準。具體標準需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給付標準表第十三號殘廢之說明二來判定。根據該說明,洗腎患者因治療未終止不屬於殘廢給付範圍。這表示,洗腎患者如果正在接受治療,尚未終止,就不符合殘廢的給付條件。這是根據最新的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來進行詮釋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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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認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