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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3 條

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確定本症狀已終止之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在症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其殘廢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三、同一傷病已終止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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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3 條,針對殘廢時間的審定有以下的規定: 一、若是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確定相關症狀已經終止,則以此時間為準。 二、如果在傷口癒合、石膏繃帶打開或症狀終止後,需經過一段相當時間才能確定殘廢的情況,則以確定的日期為準。 三、如果是同一傷病已經終止,則以該時點為準。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殘廢的時間點,以便進行相關的審定和補助給付。根據這些規定,當傷口癒合或症狀終止,或是經過一段相當時間後可以確定殘廢情況,相關單位將根據確定的日期來審定殘廢情況並進行相應的給付。 這些規定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以參考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3 條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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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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