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與非因傷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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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了不能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進行整形、整容、自殺行為或非因傷病施行手術的人。 二、已經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相關補助的人。 三、因不正當行為導致的傷病者。 四、因傷病導致殘廢,並且已經領取過殘廢給付的人。 這些情況下的人都不符合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的資格。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個人已經領取過殘廢給付,且同一傷病需要再進行診療,那麼他就不能再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臺灣紓困條例),張貼日期:1975-10-17,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20304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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