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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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二等以下病房為限。超過二等病房之費用及伙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有生命危險者外,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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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21 條,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僅能支付二等以下病房的費用。若住院選擇超過二等病房,包括費用、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用都必須由互助人自行負擔。至於輸血費用,除非因大手術或外傷等造成組織嚴重損傷或生命危險,否則輸血費用也需要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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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