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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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療院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非立即送由就近非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法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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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20條,重大傷病住院必須在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指定的私立醫療院所住院才能享受福利互助。此條規定了三種重大傷病情況,分別是車禍、急症開刀和腦溢血。患者若立即送往非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的醫療院所進行急救治療且無法挽回生命,則可以在急救七日內給付醫療費用。如果病情嚴重,超過急救七日,則可以提出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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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