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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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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一個關於縣參議員選舉資格的法條。根據第11條的規定,參加這些選舉的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職業團體的會員,並且在該職業上實際從事三年以上。 以參考資料為例,選舉法令中的縣市議員資格及選舉相關法規的內容可以提供參考。具體來說,農會法第17條規定了人民團體選任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董事長等職員的方式和限制,而選舉法令中的其他法條則設定了選舉人的資格。這些參考資料都是與縣參議員選舉資格有關的,可以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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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