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 13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透過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來募集政治獻金。該條的目的在於禁止政治團體透過金融工具的方式達成政治獲利,以確保政治獻金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該規定旨在防止政府服務或權力的濫用,以及保障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任何人藉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匿名為一定數額之政治獻金捐贈,規避本條例之適用,爰明文予以規範。所謂匿名捐贈,係指捐贈者未具名或未明確書寫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之捐贈。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避免任何人藉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匿名為一定數額之政治獻金捐贈,規避本條例之適用,爰明文予以規範。所謂匿名捐贈,係指捐贈者未具名或未明確書寫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之捐贈。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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