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這項條文禁止人們在捐贈政治獻金時使用他人的名義,也禁止進行超過一萬新台幣的匿名捐贈。這是為了確保政治獻金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讓受贈者知道捐贈者的身份。 舉例:如果某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政治獻金捐贈,或匿名捐贈超過一萬新台幣,這將違反該條文。 2.「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這項條文規定,當政治獻金的金額超過十萬新台幣時,捐贈者應使用支票或透過金融機構進行匯款。然而,遺囑捐贈的政治獻金不受此限制。 舉例:如果某人以現金形式捐贈超過十萬新台幣的政治獻金,那麼根據該條文,他應該使用支票或進行匯款。然而,如果該捐贈是通過遺囑進行的,則不受這項限制。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政治獻金法第 14 條的法律內容。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或前條之規定;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負有查證之義務,如收受之政治獻金,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象、非以本人名義或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繳庫。 二、第二項對於匿名政治獻金採總量管制,避免受贈者以收受小額匿名政治獻金之名規避本條例之規範。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刪除第二項「以上」等字。另為用語一致,將「郵局、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遺囑為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定之增列,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負有查證之義務,如收受之政治獻金,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象、非以本人名義或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繳庫。 二、第二項對於匿名政治獻金採總量管制,避免受贈者以收受小額匿名政治獻金之名規避本條例之規範。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刪除第二項「以上」等字。另為用語一致,將「郵局、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以遺囑為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定之增列,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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