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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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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
罰鍰
。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
同財共居
之家屬違反
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沒入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
追徵
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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