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8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違反第六條的人將受到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第六條的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政治獻金法,第六條規定了政治獻金的限制和要求。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違反第六條的行為是由公務員所為,則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六條的參考資料是政治獻金法,該法規定了政治獻金的管理和限制。根據最新的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的接受和使用受到嚴格的限制,以確保政治獻金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並未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受理申報機關處罰之;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之裁定機關及屆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增加徒刑部分。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罰鍰之裁定機關及屆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增加徒刑部分。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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