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29條規定了對違反特定條款的政治獻金捐贈者的處罰規定: 1.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根據修正後的政治獻金法,捐贈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即捐贈政治獻金不得超過規定金額)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即政黨違反捐贈額度總額上限)時,將根據捐贈金額處以相應的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捐贈金額的兩倍。 2.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根據修正後的政治獻金法,捐贈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捐贈政治獻金給非法定得捐贈對象)、第十四條規定(即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即違反政治獻金捐贈相關限制)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即政黨違反捐贈規定),將根據違反的捐贈金額處以相應的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捐贈金額的兩倍。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政治獻金法第29條的兩項規定解釋如上。
本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各項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除違反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之處罰規定維持於本項規定外,其餘各條之罰則規定,另立一項,於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修正。另配合第十八條之新增,於第一項增列政黨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政黨捐贈額度總額上限、第二項政黨支出金額上限之處罰規定。 三、配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之修正,將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對非屬法定得捐贈政治獻金對象捐贈政治獻金者之處罰及捐贈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超額捐贈之處罰,列入第二項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援引之條次。 四、另本法實施以來,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本法之存在,進而不知其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固仍不免其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增訂違反相關規定其處罰額度之上限。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定其應處之罰責。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猶具可非難程度低之情事,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
本法各項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除違反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之處罰規定維持於本項規定外,其餘各條之罰則規定,另立一項,於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修正。另配合第十八條之新增,於第一項增列政黨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政黨捐贈額度總額上限、第二項政黨支出金額上限之處罰規定。 三、配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之修正,將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對非屬法定得捐贈政治獻金對象捐贈政治獻金者之處罰及捐贈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超額捐贈之處罰,列入第二項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援引之條次。 四、另本法實施以來,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本法之存在,進而不知其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固仍不免其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增訂違反相關規定其處罰額度之上限。
一、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定其應處之罰責。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猶具可非難程度低之情事,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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