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9條的規定,若在公民投票案進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那些在場助勢的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首謀或實際執行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所或居住場所。 2、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或連署人進行投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干擾公民投票案的進行,保護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以下是一個關於公民投票案的案例: 例如,在一個公民投票案中,有一個提案人收到了威脅信件,要求他退出投票案。後來,警方調查發現,這些信件是由一個首謀者帶領的一群人寄出的。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9條的規定,這些首謀者和參與送信的人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對於公務員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公民投票之秩序。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對於公務員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公民投票之秩序。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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