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民投票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