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投票法第40條規定,對於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的行為,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最新有效版本的公民投票法。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投票過程中故意毀壞投票匭或隱匿了投票權人名冊,該行為將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0條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將聚眾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公民投票之秩序。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將聚眾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公民投票之秩序。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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