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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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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40條規定,對於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的行為,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最新有效版本的公民投票法。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投票過程中故意毀壞投票匭或隱匿了投票權人名冊,該行為將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0條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將聚眾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公民投票之秩序。

(1061212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將聚眾以暴力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公民投票之秩序。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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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40 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