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法第 41 條規定,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將受到以下刑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公民投票法》及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根據這條法條,如果有人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他們可能會被判處最長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如果某人從投票所偷走了一張公投票並帶出場外,此行為可能觸犯了公民投票法第41條,根據該法條,這名犯罪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責,具體的刑責取決於法官的裁決。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之處罰,以保障公民投票之自由行使。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之處罰,以保障公民投票之自由行使。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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