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在投票所周圍30公尺內發出嘈雜聲、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在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進行者,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投票過程的秩序和公正性,防止外部因素對選民的投票行為產生不當的影響。警衛人員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有權制止,並且如果依然繼續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處以罰金。 參考資料: - 公民投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FLNO=42]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妨害公民投票投票權人投票權行使之處罰,以貫徹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之弊端。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第四項、第五項爰增列「正犯或」等字。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妨害公民投票投票權人投票權行使之處罰,以貫徹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之弊端。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第四項、第五項爰增列「正犯或」等字。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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