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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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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7 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會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的職務行為。這表示,即使有關於選舉的無效判決或當選無效的判決,原當選人在就職後所進行的行為仍然有效。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原當選人在就職後所制定的政策、頒布的法令以及其他相關行動將繼續有效。然而,這一判決並不影響對於選舉本身之無效的評斷,僅僅是確保原當選人在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後仍然能履行其就職後的職務。參考資料中,由於沒有提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7 條的具體案例,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921009 全文修正)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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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7 條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