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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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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 條,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應當採用普通、平等、直接且無記名的投票方法進行。這表示在選舉和罷免總統和副總統時,選民應以一般方式投票,選票應無記名,且每個選票應具有同等價值。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公正,並確保選民的選票平等被計算和考慮。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方法,但副總統缺位之補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係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之。另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係由國民大會同意後提出。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屬本條之除外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方法,但副總統缺位之補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係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之。另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係由國民大會同意後提出。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屬本條之除外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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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