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 條,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應當採用普通、平等、直接且無記名的投票方法進行。這表示在選舉和罷免總統和副總統時,選民應以一般方式投票,選票應無記名,且每個選票應具有同等價值。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公正,並確保選民的選票平等被計算和考慮。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方法,但副總統缺位之補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係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之。另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係由國民大會同意後提出。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屬本條之除外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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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方法,但副總統缺位之補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係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補選之。另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係由國民大會同意後提出。本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屬本條之除外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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