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3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區是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範圍。這表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必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進行競選活動,並在該地區的選民中爭取選票支持。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本身,最新版本的該法規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內容和範例。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立法理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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