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條,選舉人、候選人的年齡和居住期間的計算,一般來說,是以投票日的前一天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作為依據。居住期間的計算是從戶籍遷入登記之日開始計算。如果需要重新投票,則仍按照原投票日計算。 根據選舉罷法施行細則第5條,居住期間的計算應該由戶籍機關切實查察,如果有虛報遷入戶籍的情況,應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重視居住的實際情況,而不僅僅是戶籍登記的形式。 根據現代民主政治的原則,政權應該交給人民,由人民選舉代表行使。由於各國的大小不同,小國可以由人民共同決定,但大國則需要區分各級行政區域進行組織治理。在區分行政區域的情況下,根據主權在民原則,政權應該由該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行使,且只能由該區域內的人民行使,而不能由其他地區的人代替。這也證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視居住的實際情況。 因此,如果有人為了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將戶籍遷入該選舉區,並實際上居住在該選舉區內,則符合選舉法規定及主權在民原則,這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實際上並未居住在該選舉區,卻虛報遷入戶籍,這將妨害選舉的純淨性和公正性,而且根據戶籍法第54條的規定,應該受到行政處罰。如果以這種虛報戶籍遷入的手段來妨害投票的目的,這是非法的,除了受到行政處罰外,根據刑法第146條的規定,也應該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的要件,因此不僅僅是行政處罰,還應當成為犯罪行為。 以上資料參考: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戶籍法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立法理由一、配合戶籍法之修正,第一項之「戶籍登記簿」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 二、第二項,配合戶籍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一、配合戶籍法之修正,第一項之「戶籍登記簿」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 二、第二項,配合戶籍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