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段上文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可以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款,這部法律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的。這意味著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基於憲法中相關的條文規定。該條款還規定了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必須遵循本法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起草背景,可以參考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的法案以及相關的立法文件和討論。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以了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查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另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爰明定上開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本法制定依據。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副總統缺位之補選,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係屬國民大會行使之職權。有關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依同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係由國民大會定之,爰配合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仍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視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
一、查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另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爰明定上開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本法制定依據。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副總統缺位之補選,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係屬國民大會行使之職權。有關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依同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係由國民大會定之,爰配合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仍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視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