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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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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 2.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3. 3.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4. 4.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5條涉及以下幾個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應使用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候選人發表政見的時段。每位候選人的發表時間應不少於30分鐘,被指定的電視台不能拒絕。具體的執行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範例:根據參考文獻中的第一篇裁判書,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某候選人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以外的電視台播送競選廣告,違反了法律禁止規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有超過兩組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可以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接受申請並可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補助經費。具體的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範例:根據參考文獻中的第二篇裁判書,一家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者在廣播節目中插播了與政黨宣傳相關的競選廣告,違反了相關法條。 3. 該條第三項規定,總統候選人的電視辯論會限制在三場,每場每位候選人限制30分鐘。副總統候選人的電視辯論會則限制在一場,也是每位候選人限制30分鐘。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請注意,以上釋義僅基於提供的參考文獻進行,可能還存在其他相關法規和解釋,因此建議查閱更多相關資料進一步了解該法條的詳細內容。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競選言論,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競選活動言論之禁止事項,以維社會安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其餘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個人或團體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補助辦法之授權事項。

  • 辯論名詞
  • 比照名詞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競選活動言論之禁止事項,以維社會安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其餘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個人或團體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補助辦法之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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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5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