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了關於投票的內容: 1. 選舉人在選舉票上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來圈選一組候選人。 2. 圈選後,選舉人不得將圈選的內容展示給其他人看。 3.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製作第一項所述的圈選工具。 根據此法條規定,投票人在選舉中應當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來選擇一個候選人,之後不得將圈選的候選人告訴其他人知道。此外,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下製作該圈選工具。藉由這些規定,選舉法希望確保選舉的公正和該選舉內容的保密性。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國民大會製發。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證書之製發機關。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組。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圈選工具,其式樣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移列規定之。
本條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證書之製發機關。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標點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圈選工具,其式樣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移列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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