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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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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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未婚且未滿18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非自動取得,須主動申請。
Q · 歸化後孩子的國籍會自動跟著變嗎?
不會,未婚且未滿18歲子女須主動申請隨同歸化
依國籍法第7條,歸化人的子女不會自動取得國籍。父母歸化後,未婚且未滿18歲的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必須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建議與父母歸化申請同步遞交,許可日才能一致,後續孩子的健保、學籍、福利身分銜接才不會出現空窗期。孩子滿18歲那天起,就只能走成年歸化路線,要件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父母拿到歸化許可的那一刻,孩子的國籍會自動跟著變嗎?答案讓很多新住民家庭吃過虧:不會。法律用了三個字「得申請」,意思是必須主動為孩子提出隨同歸化的申請,沒申請就沒歸化,孩子仍然是原國籍。這個小小的程序疏忽,可能讓孩子在升學、就業、兵役、健保身分上多繞好幾圈路。113 年(2024)的修正把「未婚未成年」改成「未婚且未滿 18 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記得:18 歲是大限,孩子滿 18 歲那天起,就只能走自己的成年歸化路線,門檻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7條為家庭歸化制度的子女條款,規範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18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的程序基礎,搭配第8條的申請機關與生效日規定,構成新住民家庭子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完整法律路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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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歸化好幾年了,當時忘了幫小孩辦隨同歸化,現在還能補嗎?
如果孩子仍未滿 18 歲且未婚,仍可補申請隨同歸化。但若孩子已經 18 歲或已婚,就不能用這條了,必須走成年人的歸化路線(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或第4條簡化歸化),門檻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補辦時建議向移民署說明歷史原因,準備你當時的歸化許可證明,行政流程上會比較順。
Q2領養的小孩可以隨同歸化嗎?
可以。本條的「子女」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包含養子女,只要養親關係已合法成立、孩子未婚且未滿 18 歲,就可以申請隨同歸化。實務上需要提供合法的收養文件(如法院認可的收養裁定)。內行人提示:跨國收養的文件常需要外交部認證,這部分至少抓兩到三個月處理時間,不要壓在最後一刻。
Q3隨同歸化是什麼?
歸化人未婚且未滿18歲子女得申請取得我國國籍的程序,須主動申請,非自動取得,由父母代為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Q4國籍法第7條規定什麼?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得申請」三字採申請主義,不申請就沒歸化。
Q5113年國籍法第7條修法改了什麼?
將「未婚未成年」明確化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與舊制20歲未成年的解讀不同。
Q6「未婚且未滿18歲」是什麼意思?
雙重資格要件,缺一不可。「未婚」指未締結婚姻關係,「未滿18歲」依民法成年年齡認定。已婚或滿18歲都不適用。
Q7隨同歸化怎麼申請?
與父母歸化申請同步遞交,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可在各地服務站辦理。
Q8隨同歸化要準備什麼文件?
孩子的出生證明、親子關係證明、護照或身分證明、父母歸化許可文件。跨國文件需經外交部認證。
Q9孩子接近18歲怎麼辦?
至少提前3-6個月送件,預留行政流程時間。若文件流程拖過18歲生日,整個程序失效,必須改走成年歸化。
Q10養子女或跨國領養子女怎麼申請?
依施行細則解釋包含合法收養關係的養子女,需檢附法院認可的收養裁定。跨國收養文件需外交部認證,至少抓2-3個月處理時間。
Q11隨同歸化 vs 成年歸化哪個有利?
未滿18歲必選隨同歸化(要件寬鬆、不需中文測試、不需自身居留年限);滿18歲只能走成年歸化(要件嚴格、需中文測試、需符合自身居留年限)。
Q12隨同歸化 vs 一般歸化 vs 簡化歸化差在哪?
隨同歸化(第7條)針對子女、要件最寬鬆;一般歸化(第3條)成年人標準路線;簡化歸化(第4條)針對配偶等特殊身分有居留年限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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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隨同歸化(第7條) | 成年歸化(第3-5條) | 隨同歸化(第7條) |
|---|---|---|---|
| 適用年齡 | 未滿18歲 | 滿18歲 | — |
| 婚姻狀態 | 必須未婚 | 不限 | — |
| 居留時間 | 配合父母申請即可 | 須符合自身居留年限 | — |
| 中文能力 | 不需測試 | 需證明基本中文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 | — |
| 申請人 | — | 本人申請 | 由父母代為申請 |
| 生效日 | 與父母同步 | 個別審核 | — |
隨同歸化(第7條)
- 適用年齡
- 未滿18歲
- 婚姻狀態
- 必須未婚
- 居留時間
- 配合父母申請即可
- 中文能力
- 不需測試
- 申請人
- —
- 生效日
- 與父母同步
成年歸化(第3-5條)
- 適用年齡
- 滿18歲
- 婚姻狀態
- 不限
- 居留時間
- 須符合自身居留年限
- 中文能力
- 需證明基本中文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
- 申請人
- 本人申請
- 生效日
- 個別審核
隨同歸化(第7條)
- 適用年齡
- —
- 婚姻狀態
- —
- 居留時間
- —
- 中文能力
- —
- 申請人
- 由父母代為申請
- 生效日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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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80129 制定)
歸化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0890114 全文修正)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未成年之子」,修正為「未婚未成年子女」,以資周延。 三、基於男女平等,妻必須適用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不能再依夫隨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刪除「妻」之文字。 四、未成年子女之隨同歸化,修正為「得申請隨同歸化」,俾免未經申請程序即已歸化。 五、申請隨同歸化者,依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書規定已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但書規定。
(1130507 修正)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立法理由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一、(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歸化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未成年之子」,修正為「未婚未成年子女」,以資周延。 三、基於男女平等,妻必須適用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不能再依夫隨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刪除「妻」之文字。 四、未成年子女之隨同歸化,修正為「得申請隨同歸化」,俾免未經申請程序即已歸化。 五、申請隨同歸化者,依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書規定已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但書規定。
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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