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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其子女之教養,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者,應比照之十五條第規定辦理。 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已享有金錢或實物之扶助仍不足維持生活時 ,應另發給養育金或實物,但已扶助就學享有公費或免費待遇者 ,應予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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