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其子女之教養,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者,應比照之十五條第規定辦理。 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已享有金錢或實物之扶助仍不足維持生活時 ,應另發給養育金或實物,但已扶助就學享有公費或免費待遇者 ,應予停發。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了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子女的教養事項。根據該法條的具體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照以下項目進行處理: 一、如果子女無法維持生活,地方政府應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於無工作能力的子女,如果他們已經享受到金錢或實物的扶助,但仍無法維持生活,地方政府應該發放其他的養育金或實物。不過,如果這些子女已經獲得公費或免費待遇的教育,則應停止發放養育金或實物。 例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該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軍人犧牲者的子女,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的教養和照顧。該解釋指出,地方政府應依照法律的要求,根據子女的具體情況,提供必要的救濟措施,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生活條件。 因此,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4條的具體規定,地方政府在處理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子女教養的問題時,應根據子女的生活狀況和工作能力的情況,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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