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之認定,由地方政府參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就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之認定,可參照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顯示,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欲提出申請辦理後續事宜時,除其個別應行依法辦理或提供之資料外,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請地方政府核假家庭無力教養之規定。一、經過詳細審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改變者。二、家庭生活結構及經濟環境變遷,導致其能力不及教養之要件。三、個別家庭事由及其他經濟特殊情況,未教養能力差,超出一般人之合理範圍者。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專案作業要點,檢附相關實證文件。」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指出,當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欲提出申請辦理後續事宜時,如果有經濟狀況改變、家庭生活結構及經濟環境變遷、個別家庭事由及其他經濟特殊情況等情形,導致無力教養該子女,可請地方政府核假家庭無力教養之情況,並檢附相關實證文件。具體的審查作業要點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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