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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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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教養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但死者的子女或監護人可以根據國防部的撫卹令申請辦理。根據該法條,地方政府應主動負責處理軍人子女的教養事宜,但如果有死者的子女或監護人,他們可以根據國防部的撫卹令來申請辦理教養事宜。具體情況可以參考國防部相關的撫卹令和規定。

  • 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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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惟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