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惟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教養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但死者的子女或監護人可以根據國防部的撫卹令申請辦理。根據該法條,地方政府應主動負責處理軍人子女的教養事宜,但如果有死者的子女或監護人,他們可以根據國防部的撫卹令來申請辦理教養事宜。具體情況可以參考國防部相關的撫卹令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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