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 (骨灰) 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7條,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骨灰)的通知時,應該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的家屬,並且與他們一同前往遺骸(骨灰)的送達地點進行祭祀和運葬的儀式。 二、如果死者的功績符合國葬或公葬的條件,則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三、除非在戰地有其他規定,應該按照死者的遺囑或者其家屬的意見來進行葬禮的安排。 四、如果死者沒有家屬,則由地方政府負責處理其安葬事宜。 例如,如果某位軍人在戰場上有傑出的表現,符合舉行國葬的條件,那麼政府應該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其國葬禮儀。又或者,如果一位軍人在遺囑中表示希望埋葬在特定地點,政府應該依照其遺囑的指示來進行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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