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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 (骨灰) 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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