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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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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 (骨灰) 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7條,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骨灰)的通知時,應該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的家屬,並且與他們一同前往遺骸(骨灰)的送達地點進行祭祀和運葬的儀式。 二、如果死者的功績符合國葬或公葬的條件,則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三、除非在戰地有其他規定,應該按照死者的遺囑或者其家屬的意見來進行葬禮的安排。 四、如果死者沒有家屬,則由地方政府負責處理其安葬事宜。 例如,如果某位軍人在戰場上有傑出的表現,符合舉行國葬的條件,那麼政府應該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其國葬禮儀。又或者,如果一位軍人在遺囑中表示希望埋葬在特定地點,政府應該依照其遺囑的指示來進行安葬。

  • 送達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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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