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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轄境內建築忠烈祠及軍人公墓,專為祭祀忠魂安葬遺骸之用;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建立,入祀忠烈祠及迎祭葬祭等事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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