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祭運送及安葬軍人公墓入祀忠烈祠定時祭祀之費用由地方政府支付。但由家屬自行安葬、追悼、紀念等費用由其家屬自理。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迎祭運送及安葬軍人公墓入祀忠烈祠定時祭祀之費用由地方政府支付。然而,如果軍人的家屬自行進行安葬、追悼或紀念活動,相關費用則由家屬自行負擔。 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人權利實施辦法》。根據該法條,地方政府應該負責支付迎祭運送軍人及安葬於軍人公墓中的費用。這種支付費用的責任是為了對軍人表示敬意和紀念。然而,如果軍人的家屬選擇自行安葬、追悼或紀念軍人,相關費用就不再由地方政府支付,而是由家屬自行負擔。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去世並且希望在軍人公墓中安葬,地方政府將負責支付相關的迎祭運送和安葬費用。但是,如果軍人的家屬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安葬活動,那麼這些費用將由家屬自行負擔,而不需要地方政府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對該法條的初步解釋。具體的適用情況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參考更詳細的解釋和相關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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