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死亡軍人之事蹟,經宣付國史館或列敘方志者,依照有關表揚法令辦理;戰死者之原肄業學校,刊立碑亭時,其辦法由內政、教育兩部定之。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死亡軍人之事蹟,經宣付國史館或列敘方志者,依照有關表揚法令辦理;戰死者之原肄業學校,刊立碑亭時,其辦法由內政、教育兩部定之。 根據這條法規,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到國史館宣付或是列敘方志的死亡軍人的事蹟時,必須根據相關的表揚法令進行處理。 此外,當戰死者曾就讀某個學校時,在建立紀念碑亭時,有關辦法應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共同制定。由此可見,該法條主要是關於對軍人的表揚和紀念的規定。 參考資料:「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行政院發布日期: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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