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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死亡軍人之事蹟,經宣付國史館或列敘方志者,依照有關表揚法令辦理;戰死者之原肄業學校,刊立碑亭時,其辦法由內政、教育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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