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