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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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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子女成年或為他人養子女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會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的權利: 1. 喪失國籍者。 2.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3. 在通緝中者。 4. 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 5. 子女已成年或被他人收養。 根據軍事檢察院的解說,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3條的目的在於保護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的權益,但在上述情形下,為了維護軍人的適當權益,可能需要停止一部分相關的權利。例如,如果一名軍人家屬失去國籍或處於徒刑執行中,他們可能無法享有特定的權益,以保證軍人的工作和安全。因此,根據這些情形,相關的權利可能會被暫停。

  • 通緝名詞
  • 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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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