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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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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2條,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若因消失身分或被通緝,或是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中,則暫時停止享有《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所規定的權利。這意味著該軍人在上述情況下將無法享受到相關的權利。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軍人因犯罪被判處徒刑,並且正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依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2條,該人將被停止享有退伍軍人應有的權利,例如退休金等。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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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