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2條,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若因消失身分或被通緝,或是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中,則暫時停止享有《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所規定的權利。這意味著該軍人在上述情況下將無法享受到相關的權利。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軍人因犯罪被判處徒刑,並且正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依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2條,該人將被停止享有退伍軍人應有的權利,例如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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