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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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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 (縣) 市政府處理之,其係現役軍人者,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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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若權利停止的原因是由於其本人所造成的,則由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的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縣)市政府處理。如果涉及現役軍人,則通知關係的師、團管區司令部進行轉知。 根據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5條所列明的處理程序,軍人或其家屬若因個人原因而停止享有權利,應由所屬機關部隊或軍法司法機關通知相關政府機關進行處理。例如,若一位軍人因犯罪行為而停止享有某項權利,其所屬部隊將通知所在地的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將依法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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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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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