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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 (縣) 市政府處理之,其係現役軍人者,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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