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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屬或子女者,由縣 (市) 政府查明屬實或依有關機關之通知處理之,並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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