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屬或子女者,由縣 (市) 政府查明屬實或依有關機關之通知處理之,並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規定,軍人的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的遺族應享有特定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的停止是由於家屬或子女的原因,縣(市)政府應進行調查並確認是否屬實,或根據相關機關的通知進行處理,並通知關係的師、團管區司令部。根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縣(市)政府應負責處理軍人遺族的權利問題。可以舉一個範例是,如果某位軍人的配偶因某些原因而停止享有一些權利,縣(市)政府根據相關的程序和通知,將確認並解決這個問題,並通知有關的師、團管區司令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