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主管機關。
- 2.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用人單位向司法機關告發,並副知主管機關。
- 3.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52條或第53條之刑事責任時,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54條之刑事責任時,則應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55條之一第一項之刑事責任時,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主管機關。另外,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52條之刑事責任時,則應由用人單位向司法機關告發,並副知主管機關。而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53條之刑事責任時,則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根據這些規定,相關刑事責任的處理權責被明確劃分給了不同的機關,從而確保了依法進行調查和審判。
- 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告發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2 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3 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4 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