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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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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並應依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按時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學校或存續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原公、民營事業機構於職工服役期間消滅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六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退役後的復職程序和相關要求。根據這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應在退役後三個月內,提供退役證明書和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並且按照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通知的報到時間準時報到。如果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則視為自行放棄復職權利。如果原機關、學校已裁撤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合併後消滅,則需要向承受其業務的機關、學校或持續存在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如果原公、民營事業機構在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消滅,則必須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支付資遣費。 參考資料: 【1】替代役權益保障結構計畫(PDF) - 國防部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01&p=143815

  • 復職名詞
  • 承受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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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經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