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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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
深度解讀
依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7條,當替代役役男申請復職時,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若無原職位可供回復,則可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的職位。 參考資料:教育部106年臺灣地區教育統計年報,第5篇人事及金資狀況,第4章替代役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復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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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