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7

快速跳轉

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7條,當替代役役男申請復職時,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若無原職位可供回復,則可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的職位。 參考資料:教育部106年臺灣地區教育統計年報,第5篇人事及金資狀況,第4章替代役男。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