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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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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关于替代役役男撫卹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解释如下: 1. 根据该规定,如果撫卹受益人是未成年或被宣告监护的人,则其申请和领取撫卹金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办理。这个权利在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销监护宣告时终止。 2. 根据该规定,对于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发布条文施行之前结婚的人,如果在修正施行后不满十八岁,那么在满十八岁之前仍适用修正施行前的规定。 参考资料: -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 受益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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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