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关于替代役役男撫卹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解释如下: 1. 根据该规定,如果撫卹受益人是未成年或被宣告监护的人,则其申请和领取撫卹金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办理。这个权利在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销监护宣告时终止。 2. 根据该规定,对于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发布条文施行之前结婚的人,如果在修正施行后不满十八岁,那么在满十八岁之前仍适用修正施行前的规定。 参考资料: -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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