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領受撫卹金之同一順序遺族,如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均喪失領受權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撫卹金。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11條,如果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領受撫卹金的同一順序遺族因為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領受撫卹金。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如果公務人員之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則可以由服務機關聲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以防止因無法領取而使請卹權失去時效。 範例:如果一位軍人因作戰死亡而導致其遺族有資格領取撫卹金,根據軍人撫卹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該遺族拋棄或有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領取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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