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兩個項目: 1. 主管機關核定了替代役役男的身心障礙或死亡後,需要發送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給原屬服勤單位,通知他們轉交給撫卹受益人。同時也要通知替代役役男的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相關情況登記。但對於自行申請撫卹的人,可以直接通知撫卹受益人,並抄送原屬服勤單位。 2. 撫卹受益人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如果認為核定的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不正確,可以在收到通報的隔天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於重核的決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重核決定書的隔天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次重核。再重核只能進行一次。 根據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6 條中的第 1 項要求主管機關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具體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申請撫卹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主管機關會發送通知給該役男的原屬服務單位,要求他們將相關資料轉交給撫卹受益人。同時,主管機關也會向替代役役男的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發送通知,並將相關情況登記。如果替代役役男自行申請撫卹,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通知撫卹受益人,而不需要通知原屬服務單位。 根據同一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6 條中的第 2 項規定了撫卹受益人對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的看法不符合時的申請程序。如果撫卹受益人在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的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不正確,他們可以在收到通報的隔天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於重核的決定,如果撫卹受益人不服,他們可以在收到重核決定書的隔天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次重核的申請。重核只能進行一次。 因此,根據以上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通知程序和撫卹受益人對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的申請和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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