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17 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當原屬服勤單位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寫協議書或切結書以及領撫卹資料表,將這些文件集齊後送請主管機關核發撫卹令。若撫卹受益人有法定代理人,則還應填寫領撫卹代理印鑑表。 2. 本條第2款規定,若撫卹受益人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並且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撫卹金,則需提供在三個月內經過以下方式驗證的委託書: (一) 在國外的情況下,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 (二) 在大陸地區的情況下,需要經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指定的機構,或者依照第二項所規定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三) 在香港或澳門的情況下,須經過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國外或特定地區居住的撫卹受益人能夠順利領取他們應該得到的撫卹金。撫卹受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相應的驗證文件以證明他們的身份和合法性。例如,如果撫卹受益人居住在國外,他們需要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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