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了在領受撫卹金的遺族喪失領受權利時,其他有領受權人應該辦理變更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根據該法規的不同款項: 1. 如果原領受人死亡、原領受的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應該提供戶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2. 如果原領受的兄弟姊妹已成年且已有謀生能力,應該提供戶籍資料、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3. 如果原領受的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已有親屬扶養者,應該提供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如果原領受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終身,應該提供法院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合法推導的相關範例,假設原領受人死亡而配偶再婚,該配偶應提供戶籍資料或再婚證明文件來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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